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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為建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本公司於民國 109 年 6 月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且其中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本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規程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成員如下:

最近年度(112)及截至113年5月31日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最近年度(112)及截至113年5月31日審計委員會重要決議事項:

最近年度(112)及截至113年5月31日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

最近年度(112)及截至113年5月31日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溝通情形:

內部稽核人員考評

現任內部稽核主管任免早於審計委員會成立之前,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並提報董事會,僅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通過任免,若未來有新任內部稽核主管任免及薪資報酬將經過審計委員會通過並提報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績效考評每年執行一次,由董事長提報至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董事會。